深圳晚报讯 (记者 黄明钢 深圳大学实习生 冀静波) 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《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》,规定国家机关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等不得设立户外广告。
根据上述“办法”,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情形包括:国家机关、学校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、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;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,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;道路、自行车道、人行道路面;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;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;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。
根据“办法”,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户外广告审批: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;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;负责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。各区(含新区管理机构,下同)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,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。因举办大型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,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;区城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。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,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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